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

江油市宏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823财保16号 申请人:江油市宏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剑阁县江油市宏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金额420万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东坝嘉陵路支行)。广元天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剑阁县江油市宏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剑阁县江油市宏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提供了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东坝嘉陵路支行)予以冻结,以上保全限额42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剑阁县江油市宏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 成 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