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

四川赞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川0823执保100号 四川赞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四川赞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川0823民初9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名下财产限额645019.38元。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名下财产限额645019.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645019.38元(详见财产保全清单),自冻结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2024)川0823民初91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财产保全清单 (2024)川0823执保100号 序号 财产类型 财产名称 财产所有人 **日期 1 银行存款 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464********,人民币,645019.38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原支行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 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