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银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银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东肖河村民委员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214执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银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李占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东肖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同市**郊区。

负责人:张谚强,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银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东肖河村民委员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4民初144判决,向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东肖河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389537.7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652.5元、执行费16382元,共计1414572.2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000万、冻结82459.46元,余款732112.7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现大同市云冈区西韩岭乡)有相关资金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732112.75元为限,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东肖河村民委员会在大同市云冈区西韩岭乡的相关资金款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周凯鑫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