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银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银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东肖河村民委员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214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银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李占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东肖河村民委员,住所地大同市**郊区**韩岭乡**肖河村村。

负责人:张谚强,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银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东肖河村民委员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389537.7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652.5元、执行费1638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1414572.21元为限,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东肖河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慧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