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银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大同市银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13民初5247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寒君,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银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向阳街8-5-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占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同市银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韵娥
人民陪审员 吴欣蕾
人民陪审员 张 永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