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554号
原告:朱庆涛,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省恒基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周霖,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朱庆涛与被告安徽省恒基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庆涛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庆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庆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庆涛负担。
审 判 长 孙宗欣
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
人民陪审员 孙 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蕴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