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民申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又名***,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省恒基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兴业大厦1-704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10987E(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恒基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