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基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省恒基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民申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又名***,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省恒基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兴业大厦1-704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10987E(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恒基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