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6492号
原告: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包公大道。
法定代表人:杜胜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学,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友发,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与漕冲路交口。
负责人:单家彬,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申俊,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宇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805883.82元,具体数额由鉴定机构鉴定后再行确定;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中标兴漕新居的新建工程项目,随后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2017年9月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和搭建临设,但施工进行中,由于该项目设计存在与原有住宅楼间距过小、有重大安全隐患等原因,被告重新组织规划和变更设计图纸,导致工程延期停工至2018年3月。2018年3月,由于建筑材料价格飞涨,原告要求按市场价格适当调价,被告以程序不合不予同意,并希望原告退出工程建设,以便以新造价重新进行招投标。原告同意退出,被告亦同意对原告实际履行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和审计。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因其自身设计和规划变更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并不得不重新招投标。后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及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原告已施工部分的造价,但被告一直只愿意给付监理单位审核的部分,并要求原告接受,由于原告已施工的工程量造价远超监理审计价,合法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2月7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1)皖860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俞小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