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8601执8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与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9)合仲字第018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逾期竣工违约金794400元、仲裁费7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年3月19日、6月23日本院两次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地产、车辆、证、地产络查控,并上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完成实地传统调查,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轮候查封其名下皖A×××××、皖A×××××、皖A×××××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予以信用惩戒。2020年7月8日,我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相关财产调查情况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涛 审判员 潘中潮 审判员 彭国超
书记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