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6584号之一
原告:孙振林,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婷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瑶海区瑶海都市科技工业园2#B201、B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89048A。
法定代表人:杜胜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礼,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一十,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县八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八斗镇党政办,统一社会代码11340122003006707W。
负责人:吴松,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瑞婷,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振林诉被告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东县八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作出(2020)皖012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1民终431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20)皖012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发回肥东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7月01日立案。原告孙振林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振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振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78元,由原告孙振林负担。
审 判 长 陈良胜
人民陪审员 殷 芳
人民陪审员 卞国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焦文娟
书 记 员 宋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