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8601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肥东县包公镇小包社区解集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27950882446。
法定代表人:任家斌,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苏,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彩,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瑶海都市科技工业园区2#B201、B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89048A。
法定代表人:杜胜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与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9)合仲字第018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受理对被执行人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中潮
审判员 彭国超
审判员 田 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