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364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瑶海都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胜全,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电站村
法定代表人:吴陶,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 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秦 静
书 记 员 郑靖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