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3906号
原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99935893R。
法定代表人:汪进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静、马文霞,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88242573J。
法定代表人:邓世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红岩,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8月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831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新涛
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 欢
书记员 胡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