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维臻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维臻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中通比特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2民初2026号
原告:江西维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李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929190720。
法定代表人:李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中通比特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香江家具旁)起凤路58号金磊大厦201室(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84910051。
法定代表人:王世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维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通比特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维臻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维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5,退回原告215元。
审 判 长  赵明华
人民陪审员  涂 林
人民陪审员  肖长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