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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422号 申请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1725.96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1725.96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