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维臻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维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422号之一 原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维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维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计24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9元,合计4192元,由原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