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422号之一
原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维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维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计24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9元,合计4192元,由原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