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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4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赣0111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2022年5月9日,申请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1725.96元的冻结及对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