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4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赣0111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2022年5月9日,申请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1725.96元的冻结及对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