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英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英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英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英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英骏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错误未采纳英骏公司对***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的请求,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根据案外人**延在另案中查明的伤情情况,明显比***严重,但其却仅鉴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显系其夸大、放任伤情,且自身患有旧疾的原故。故***的伤残鉴定疑点颇多,原审法院违法剥夺英骏公司重新申请鉴定的诉讼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英骏公司主张***的受伤时间(入院时间)是2014年8月16日,第一次出院时间是同年8月27日,住院ll天。第二次入院时间是2014年8月30曰,出院时间是同年9月21日,住院21天,共住两次院。中途有回家休息,充分说明***的伤情并不严重。医嘱休息2个月。但***在2014年10月l7日就去做伤残鉴定,此伤残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定条件,故此英骏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原审判决认为,***在出院并依医嘱休息两个月之后进行伤残鉴定,此时其已治疗终结且病情稳定,故伤残评定时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案外人**延在另案中的鉴定等级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英骏公司以案外人**延在另案中鉴定的伤残等级比本案中***鉴定的伤残等级低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英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顺德区英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贾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