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安普塑胶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人民政府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财保565号
申请人:淄博安普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尚文苑小区37号楼010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000440XQ。
法定代表人:田道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2004216001D,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岭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峰,镇长。
申请人淄博安普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20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安普塑胶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667323418182021000Q004)提供担保。2021年4月2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安普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人民政府的财产在价值202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秀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黄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