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1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李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834634733。
法定代表人:刘池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尚文苑小区26号楼010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000440XQ。
法定代表人:田道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21)鲁0306执保519号(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在工行山东淄博分行淄博张店体坛支行1603××××4128账号执保划拨51597.00元)、(2021)鲁0306执1636号对被执行人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洪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承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