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2975号
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南郊镇李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834634733。
法定代表人:刘池云,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尚文苑小区26号楼010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000440XQ,
法定代表人:田道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价值26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6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莹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旭东
书 记 员 刘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