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2909号之一
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体育路壹号)。
法定代表人:卞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尚文苑小区26号楼010510室。
法定代表人:田道勇,经理。
被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北。
法定代表人:冯金义,经理。
被告:淄川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275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锟长,主任。
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淄川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06元,减半收取计94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403元,由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路超
书 记 员  徐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