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519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南郊镇李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池云,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尚文苑小区26号楼010510室。
法定代表人:田道勇,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51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11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张店体坛支行账户1603××××4128人民币12273.84元、在青岛银行淄博高新支行账户8520××××1048人民币621.53元。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