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519号
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南郊镇李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834634733。
法定代表人:刘池云,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尚文苑小区26号楼010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000440XQ,
法定代表人:田道勇,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9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6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6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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