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首创邦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异25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成都首创邦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久北巷8号1栋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柳栋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外北成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赵雪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新津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钟林,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成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赵雪林,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钟林,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赵雪林,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公司)、赵雪林、钟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成都首创邦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首创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作出(2020)川0106执异222号执行裁定,***对前述裁定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作出(2020)川0106执复469号执行裁定,裁定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都首创公司称,早在2015年7月,龙祥公司、赵雪林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创公司)、四川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首创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北京首创公司、四川首创公司受让龙祥公司、赵雪林持有的成都首创公司100%的股权,随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工商登记变更。2017年11月14日,本院向成都首创公司送达(2017)川0106执69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成都首创公司协助冻结龙祥公司在成都首创公司40%的股权。龙祥公司早已不是成都首创公司的股东,成都首创公司并非本院(2017)川0106执6949号之二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涉及股权的权利主体,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2017)川0106执6949号之二执行裁定、(2017)川0106执694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成都首创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营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
本院查明,2017年9月14日,***依据(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525号执行证书及(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95673号、(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95674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龙祥公司、沃特公司、化工公司、赵雪林、钟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以(2017)川0106执6949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453721元,执行费9585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川0106执6949号之二执行裁定、(2017)川0106执694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龙祥公司在成都邦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2017年11月14日,成都邦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前述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同时提出异议,该送达回证上载明“龙祥公司、赵雪林已于2015年7月分别将其持有成都邦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北京首创公司、四川首创公司。龙祥公司及赵雪林在成都邦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任何股权,无法予以协助。请法院核实。”
另查明,2020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17)川0106执6949号之八执行裁定,裁定:一、解除对龙祥公司在成都首创公司40%的股权的冻结。【原冻结案号:(2017)川0106执6949号之二】;二、解除对赵雪林在成都首创公司10%的股权的冻结。【原冻结案号:(2017)川0106执6949号之三】。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17)川0106执6949号之八执行裁定,解除龙祥公司、赵雪林持有的成都首创公司的股权,现成都首创公司撤销(2017)川0106执6949号之二执行裁定、(2017)川0106执694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应于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首创邦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旭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俊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