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10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526号附1号。
负责人:胥锋,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成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赵雪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19层1、2号。
法定代表人:雷佳。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外北成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赵雪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10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477970.16元及利息,执行费为371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依法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管理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拥有房屋,但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某名下拥有车辆,本案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块地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处置,有未分配的案款,本院已向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称被执行人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对解放西路13号院委会、袁素华有应收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21474.09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过多次查询,均未查询到其他大额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审判员 许小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毛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