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恢90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新津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1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钟某,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李蓉,女,1969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外北成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525号执行证书,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恢复***申请执行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某、钟某、李蓉、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为28453721.6元及利息,执行费为9585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于2021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邛崃市“南鼎壹号”项目售楼部装饰、装修及室内物品、变压器、电线,成交价314506.8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06773.83元;处置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屋,因被执行人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且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已受理,故撤销上述房屋的拍卖。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8942.37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经过多次查询,均未查询到其他大额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金伟
审判员 康 健
审判员 许小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