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希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卫广,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阿热斯郎·阿迪力,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阿热斯郎·阿迪力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马 生 明
审 判 员 地力夏提
二 O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郭 晓 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