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执恢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卫广,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新津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提交的终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恢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晓 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