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6执3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成彭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8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88218.68元及利息,执行费1223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属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第三方债权已冻结,暂未结算,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且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其高消费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洋
审判员**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