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人民法院上海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2018)川1028民初354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28民初3548号
原告:上海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69号1幢A42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24410735J。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隆昌市金鹅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上海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上海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