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人民法院上海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2018)川1028民初354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28民初3547号
原告:上海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69号1幢A422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24410735J。
法定代表人:**,系上海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上海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
原告上海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