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执5923号
申请执行人:**早,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广州正汇骏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二社十三队42号1号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HE6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早与被执行人广州正汇骏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州正汇骏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执行依据穗花劳人仲案(2019)1967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020)粤0114执5923号案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