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深蓝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深蓝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6707号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中央御城3号楼2**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深蓝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住运城市。 原告**诉被告山西深蓝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