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6707号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中央御城3号楼2**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深蓝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住运城市。
原告**诉被告山西深蓝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