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03执异3号
案外人:李宝明,男,1952年3月6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召文街*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公园路**号。
被执行人***,男,52岁,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1号甲1-1室。
被执行人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交通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鲁1003执1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未经备案的位于文登区峰山路峰山花园2号楼5单元109室房产一套以及其他房产。案外人对上述房产主张所有权,提出书面异议。
经查,文登区峰山路峰山花园2号楼5单元109室房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2018年7月31日,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李宝明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秀琴
人民陪审员  时述良
人民陪审员  李国安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