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

***与***、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03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福春
审判员  张培文
审判员  侯德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