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

***与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1003民初4446号
原告:***,注册建造师,登记住址:山东省滕州市界河镇唐楼村245号。
被告: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赵锦松,经理。
原告***与被告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泽头建筑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泽头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26日在文登劳动仲裁庭双方同意调解,被告也为原告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承诺一个星期内归还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现已超过双方约定的时间,原告找被告索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等仍迟迟不给,被告找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退还其大学专科毕业证的诉讼请求,该申请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泽头建筑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威海市文登区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于2011年4月至2014年7月被告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证实原告与被告已于2016年9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三、山东省建筑执业资格注册执业师查询结果一份,其上载明了证书编号为131010353,证实原告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登记在被告公司名下,原告庭审中陈述该资格证其于2014年2月份存放于被告公司,至今被告一直没有退还给原告。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做如下认定: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相关权利,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为原告所有,其权利人为原告,且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为原告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资格证书现存放于被告处,被告为无权占有原告的该资格证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资格证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为131010353)。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连江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