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03执1166号
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天东村。
经营者:孟凡梅。
被执行人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赵锦松,经理。
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03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7725.00元。
本院于2018年6月8日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退回。于2018年6月30日公告送达。于2018年6月7日、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足额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金等。2018年11月2日查明其名下不动产已被另案处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胡海岭表示于2018年12月底前替被执行人履行完毕。2018年11月21日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11月27日发布限制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没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审判员  王世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