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

文登市百十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003执3214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百十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建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锦松,经理。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百十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张培文
审判员  侯德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吕留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