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大冶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281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7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大冶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冶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冶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830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