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调解书
(2020)鄂02民终1924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大冶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部分结算账目及鉴定证据认定不清,导致判决错误。二、其有证据证明2015年现金流水账累计错误,相差达112834元。三、***、***涉嫌做假账,二人立案提交的证据与提交鉴定的证据不一致,导致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申请二审法院重新鉴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20年12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37万元,若逾期支付,则按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主文确定的金额向***、***履行付款义务;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5773元、鉴定费10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31元,减半收取为4865.5元,由***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柴 卓
审判员 黄显珠
审判员 段 佳
书记员 蔡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