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1145号
原告:德化县庆烽水暖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经营者:***,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福建科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浔南第一工业路72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8RQFML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品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德化县庆烽水暖店与被告福建科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德化县庆烽水暖店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德化县庆烽水暖店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化县庆烽水暖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计62.2元,由德化县庆烽水暖店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