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财保133号
申请人:**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城关镇北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836041795。
法定代表人:廖春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双庆,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撮路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86546725Y。
法定代表人:朱秀飞,董事长。
申请人**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包河工业区支行(账号10×××00)存款23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包河工业园支行(账号10×××00)存款230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起止时间以实际执行时的时间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国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戚应豪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