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23民初8742号
申请人:***,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被申请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撮路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8654672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99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99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