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飞亿建材销售、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124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飞亿建材销售。
法定代表人:魏祖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124民特8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525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