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黑05执29号之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与绥化农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5执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波
审判员 王晓波
审判员 于泽民
书记员 夏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