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502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林业局升昌综合厂退休职工,住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鸭山林业局。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向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向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鸭山市向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已不存在,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尖商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