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22执保219号
申请人湖南国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圳上镇***七组八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化县油溪乡芬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化县油溪乡芬街村。
法定代表人伍财高。
申请人湖南国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化县油溪乡芬街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国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国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化县油溪乡芬街村村民委员会发生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化县油溪乡芬街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振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杨 皓
代理书记员 刘宇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