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必固得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与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2402民初1415号
原告:长春市必固得建筑结构加轱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任成林,总经理。
被告: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朴美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必固得建筑结构加轱有限公司诉被告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必固得建筑结构加轱有限公司承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0元,由原告长春市必固得建筑结构加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