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2民初1224号之三
原告: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经济开发区枫梧大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朴美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党支部副书记。
被告:***,男,户籍地安徽省,住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军,**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3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图们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9531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李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扬